外资公司注册时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名称、**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公司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公司名称。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公司的名称。
五、公司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公司名称。
六、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法规的
七、公司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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