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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复议机关作出行*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复议机关印章。行*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复议决定的,行*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行为的行*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行为的行*复议决定,由行*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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