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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质上看,公司登记是应申请的行*确权性的公共服务行为。公司登记以登记申请为前提,其目的是为了对申请人应有权利的依法确认而不是审批和许可。既然公司登记是应申请的行*确权性的公共服务行为,主要为着公共服务的功能,那么,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公司登记申请就应该持欢迎态度,,就应当扮演验票员的角色——也就是说,只要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有效的门票),登记机关就应当受理。从功能上看,公司登记制度最主要最突出也最体现现代发展趋势的功能是其公司商业信息公共服务功能和登记程序服务功能。简言之,是其公共服务功能。